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转债代码:113535 转债简称:大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2.40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2.29元/股
● 大业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2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经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2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1年6月2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披露的《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发行了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大业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因此上海财税公司有哪些,本次“大业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P1=P0-D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12.40元/股,D 为本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11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 P1=12.29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 2021 年 6 月25日(除息日)。
因此,“大业转债”转股价格由12.40元/股调整为12.2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5日起生效,同时“大业转债”已自2021年6月18日起停止转股,将于 2021年6月25日开市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转债代码:113535 转债简称:大业转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0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180,5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截至 2021 年6月17日上海财税公司有哪些,公司总股本为289,955,116股;2021 年6月18 日至 2021年6月24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且公司不实施其他可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因此,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89,955,116股,扣减公司回购的股票 3,180,500 股后,公司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数为286,774,616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86,774,616×0.11÷289,955,116≈0.11元/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1=前收盘价-0.11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实际控制人窦勇先生、窦宝森先生,董事股东郑洪霞女士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存放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83550)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9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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