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时娜)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深交所3月4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下称《转板办法》),在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下称原《转板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五大调整。
根据《转板办法》,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转板条件、转板审核内容与方式、转板程序、上市安排、自律管理等,均与原《转板办法》大体上保持一致。据深交所介绍,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深交所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原《转板办法》,北交所设立后,原精选层挂牌公司整体平移至北交所,精选层挂牌公司转变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因此调整了原《转板办法》中部分条款表述。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精选层挂牌公司”相应修改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等。
三是明确上市年限连续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四是调整保荐要求相关表述。转板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原精选层或在北交所上市后发生事项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
五是调整开盘参考价相关表述。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调整为其在向深交所申报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深交所强调,对于在北交所开市前向深交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原《转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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