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运作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更多关注融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绩效等事项,而税务事项影响项目公司经营利润的重要性有时被忽视了,以下四个方面,可以说是PPP项目运作中的“小”问题,却是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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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建设期是否应该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PPP项目建设期收入少,出于节税考虑,部分项目公司申报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同样的建设成本、同样的项目收入情况下,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比一般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项目公司纳税较多。
咨询机构在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时,一般都对税负事项进行了测算,就是说,“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指标应当是在计算税负抵扣后的测算结果,同样,社会资本方在项目投标时对项目收益测算时ppp项目税务筹划,也应当是包括了税负抵扣后的测算结果。若项目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进行税收抵扣,项目公司预期的项目利润将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即应申报为一般纳税人。
二
项目前期费用的税负抵扣
在PPP项目运作实践中,成立项目公司之前项目的前期工作通常由政府部门来完成,但项目的前期费用在《PPP项目合同》中一般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的前期费用在项目总投资中占比越高,工程施工费用占比就越小,对期望通过施工利润获利的社会资本方而言,项目投资建设的整体利润会降低。同时,项目前期费用的处理也涉及税负抵扣的问题。若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支付,政府方向项目公司开具收据,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就无法产生进项税额,也就无法抵扣销项税额。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由政府方负责,应提前考虑社会资本方的需求,做好费用的安排和筹划,具体是:
(一)政府方与第三方机构约定由项目公司付款。
(二)第三方机构在收到政府方支付的服务费预付款后,暂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方、项目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由第三方机构向项目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社会资本方投标时ppp项目税务筹划,应考虑相关费用的后续处理方式,并测算税负抵扣带来的影响。
三
政府方支付服务费时,项目公司开具收据是否可以免税
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收入是其提供投资、建设及运营服务,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取得的相应回报,而非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性质。因此,PPP项目回报需缴纳增值税。
在实践中,为了能够减轻项目公司税负,部分地方政府默许项目公司在取得政府付费时不开具发票而开具收据代替,项目公司据此不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就要交税,不开发票并不能减免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开具发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因此,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均不能心存侥幸,均应禁止涉税的违法行为。
四
《PPP项目合同》中涉税风险约定
目前的实操项目中,《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关于税负风险的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部分项目增值税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该种方式意味着增值税的风险全部由政府方承担,政府方不仅承担税率变动的风险,还需承担项目公司税务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诸多项目是在“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的税率基础上进行含税测算,政府方只承担增值税税率变动风险。该种模式下,政府方不为项目公司税负风险买单。当增值税纳入内部收益率现金流量表测算时,政府方仅对当时的增值税税率包干,即内部收益率已考虑增值税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实际运营期间,当运营期增值税销项税率增加时,则政府方应对项目公司进行额外补贴。
因此,在《PPP项目合同》谈判中,社会资本方还要关注“PPP项目实施方案”测算阶段中对税负考虑得是否周全,同时,要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税负抵扣等问题带来的纳税风险,并在《PPP项目合同》中对政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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