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439841J,法定代表人:郑***厦门税务,身份证号:35012119******7112):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你企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康润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恒广鑫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鑫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395,665.98元,税额合计237,263.22元,价税合计1,632,929.20元。你企业将上述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增值税款237,263.2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7,263.2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608.43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厦门税务,拟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37,263.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6,608.43元,罚款合计253,871.65元。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62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9日
更多财税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培训请关注Z6尊龙官网咨询官网 素材来源: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由Z6尊龙官网咨询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