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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上海市普通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稽﹝2002﹞7号

【发文日期】2002-09-24

【实施时间】2002-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发票管理是税收依法计征的重要基础,是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营造纳税人诚实守信、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市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现将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执行、掌握口径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改革工作。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认真组织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实施。

二、实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作用

(一)促进经营者自觉使用合法凭证,正确记账和核算,增强诚信,准确申报依法纳税。同时,为税务机关逐步实行查账税收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二)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安装税控装置、增强发票防伪手段、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等要求,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控制税源、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提高市民消费积极性。同时通过“开奖”的经济手段,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又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推进税收法治的全社会监督。

(四)积极推广使用与银行卡、POS机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既能最终取消手开式发票,也

能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概念

所谓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特指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部分行业,引入使用有奖普通发票,并通过对该发票的“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鼓励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并取得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税控收款机打发票,下同),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的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它包含了有奖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计划印制、发票防伪、发票布奖、兑奖办法、兑奖资金、核定程序、发票承印企业安全、纳税人申请使用及发票领购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2年10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纳税人是指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饮食业”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饮食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等等);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的纳税人(包括兼营娱乐项目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等等);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建筑业—;—;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

(二)第二阶段:2003年1月1日起,逐步扩大范围,对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进行推广。

(三)根据分步推进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实施原则,对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上述纳税人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可提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

五、有奖发票的开奖形式

有奖发票的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两种形式。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是指消费者在取得“刮开式”有奖发票后,刮开奖区覆盖层,凡显示有具体中奖金额的即为中奖,并可持未剪、撕的中奖发票联和兑奖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的一种方式;

定期“摇奖”中奖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语音电话 ,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有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入围“摇奖”,税务机关定期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经确认后,到本市电视媒体参加公开的有奖发票“摇奖”活动而获取中奖奖金的一种方式。

六、消费者中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税务机关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

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后对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

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旨在通过全社会的监督,促使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诚实经营,按实申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属于试行有奖发票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应加强监管,在不断调研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到查帐税收征收方式。在过渡期内,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特别是超规定定额基数部分的营业收入要加强监控和检查,及时按规定调整定额,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应按规定实行查帐税收征收方式,以实现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八、新、旧普通发票使用的衔接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将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以及从事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中使用。

(二)专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暂与新启用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存使用,但对同一宗消费不能同时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旧版发票。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和提供。自200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的部分纳税人一律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三)其他兼营饮食和娱乐业务的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应就其饮食和娱乐业务向消费者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涉及其他经营业务的,仍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从事装饰业务的纳税人,自2002年10月1日起,凡涉及取得家庭装饰业务营业收入时,应启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暂与新启用的税控机打发票并存使用。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和提供。

(五)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九、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核定

(一)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需使用新版发票的,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等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填写《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批后,凭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二)凡对批准使用新版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其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应纳入CTAIS管理。

十、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兑奖资金的管理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按开票单位税收征管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局将按计划统一向各税务局(分局)下拨垫付、结算。各税务局(分局)应做好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立帐册,进行独立核算。

十一、有奖发票真伪的识别

(一)《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数码对应关系防伪,同时采用最新的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印制。

(二)税务机关对新版的有奖发票一般不再使用人工稽核的方法识别发票的真伪,而是利用发票的数码对应属性启用一套发票防伪管理软件,配合发票语音电话查询管理系统和发票网上查询管理系统,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识别发票号码和密码真伪的便捷途径。

(三)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

址: )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号码:12366)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 十二、其他相关的单项配套管理办法

本通知中提及的有关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核定以及有奖发票兑奖资金的管理等问题,市局将另行下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兑奖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方案》等单项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十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税务机关深化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改革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解决一些行业存在税收征管薄弱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税务部门各级领导要认真对待,抓好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此次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具有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与广大市民关联度高等特点,因此,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财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刊登或张贴有关宣传资料进行广泛的宣传,要争取和引导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和热情参与。

(三)加强部门配合。本次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为此,对内各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协同解决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点推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积极组织实施。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同时,应做好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的各项税收指标的统计和调研工作,启动实施税控装置机打发票,为力争在2003年逐步取消手开式发票,逐步改变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方式做好准备。以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控制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夯实税基、监控税源、增加税收。在此基础上,市局将对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后营业税征收情况加强考核。

在试点推行工作中,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遇到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倡导诚信纳税,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调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运用发票作为“控税”、“管税”的有效监控手段,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原则同意上海财税网发票查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特指税务机关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部分行业中新设立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进行“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鼓励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取得布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新版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布奖,面额在10元以下的发票暂不布奖。对上述布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对《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实施随机布奖。以上两种布奖普通发票简称有奖发票。

第五条 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两种形式。“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消费金额等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第六条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按开票单位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适用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八条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总体上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饮食业、娱

乐业和装饰业(家庭装饰)的部分纳税人中试行,同时,在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中启动实施包括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在内的各项“以票控税”和“以机管税”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3年1月1日起,逐步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中扩大试行范围。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发票。

第十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发票号码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和数字喷码印刷技术。

第十一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启用。纳税人按规定须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应当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核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第十二条 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与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第十三条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按规定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

第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予以开具;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时,一般应当按照合同注明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如实开具;纳税人发生的非家庭装饰业务不得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十五条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社会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发票丢失信息输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发生遗失《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情况的,一律不挂失。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查询识别发票真伪的便捷途径。消费者取得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址: )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 )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查询人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拨打税务机关举报电话进行

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查实后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七条 消费者取得《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上海财税网发票查询,凡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

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7档。

第十九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消费者,应当自中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天内,持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

第二十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实行全市税务机关通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设立专窗,为符合兑奖条 件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兑现“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奖金时,应当将经验票后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在上述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 ,当场为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凡取得有奖发票后,均可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语音电话 ,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摇奖”入围;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取入围“摇奖”;消费者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有奖发票的信息无效。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有效的有奖发票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通过一定的规则逐步淘汰部分入围者,最终产生若干名参与“摇奖”的消费者。有奖发票“摇奖”活动定期在本市电视媒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方案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对参与摇奖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当场结付给消费者。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纳税人实行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调整为查帐税收征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今年内在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在本市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和使用税控装置应当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

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改革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和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和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本次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第三十二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定期摇奖具体操作办法将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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