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何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A,分公司B。B公司收入不错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盈利较多,但要上缴一大笔企业所得税。Ps:税率25%。而合理的转移到集团公司,就会省下大半资金。Ps:集团只缴纳营业税3%。那问题来了:如何合理、巧妙的将子公司的收入转移过来。
答:题主的问题逻辑不通。首先,集团A公司与分公司B公司属于一个纳税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也就是说:A、B公司全部由A公司按照A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题主所说的“合理的转移到集团公司,就会省下大半资金”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存在。
那么集团公司之间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子公司来进行税收筹划,但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这是一个值得仔细思考的问题,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1、先就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分析
A. 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国税发〔2008〕28号),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B. 当总公司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2、就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3、就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综上所述,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费用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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