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构建私募基金结构的过程中,基金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行业或产业、如何投资等问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税收因素的影响日益凸显,企业税负基于我国现行复杂的税收政策,本文从基金结构构建的角度,解读私募基金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和归纳影响基金结构构建的税务筹划点,以期有助于读者解决这类问题。
一、综合考虑企业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组织结构的特点,可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合同制私募股权基金三大类。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主流和非常常见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法律规定,有效地匹配了私募基金中管理者和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另外,有限合伙制“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也具有相对优势,因此基于GP/LP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更接近于投资基金的标准模式。
在投资者(合伙人)层面,不同属性的投资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合作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必须按照“个体雇主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号(国税函(2001 ) 84号)的规定,该收入的一部分未纳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由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基金公司必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税后分成的纳税方式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对公司制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财产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投资者最终税负达到40%。 对于法人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应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法人股东从基金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法人股东投资终止时,转让所得应与企业全年收入总额合并计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
由于国家立法层面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股利、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政策不明确,各地在执行层面出现了很多差异。 从目前的实践看,对自然人有限的合伙人,各地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 自然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区一律按5%-35%的税率征收公司怎么税收筹划,但北京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律按20%征收。 天津要求根据合伙人的收入性质进行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目前,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相对模糊,且多以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为主,效力水平相对较低,造成各地适用上的差异。 因此,投资者在设立基金时,必须考虑基金设立地这一重要因素,结合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属性、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未来投资退出等因素和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选择税负最佳的注册地。
关于中国主要地区合作企业自然人伙伴的所得税政策总结如下。
三、积极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分析基金的设立和框架建设(如企业的设立地、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未来的投资价值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地方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上述文件具体适用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的意见。
随着私募基金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基金投资者、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 鉴于私募基金的运营特点,专业税务服务外包势在必行。 中国税从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的选择和适用公司怎么税收筹划,都需要专业化、精准化、全流程的税务服务,从而保证民间资金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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