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答复津贴超过标准需缴个税
近日,厦门市税务局对差旅费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题进行了答复:
答复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到,上述答复中提到的对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实报实销与定额津贴只能二选其一,而并没有对企业的明文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制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制度,最好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宜过高。当然,各地及各行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可巧立名目。
综上,差旅费津贴在规定标准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则需要纳税。
企业该如何制定津贴标准?
首先明确第一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其次明确第二点,国家和税务局并没有权力替企业制定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或者要求企业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企业的差旅费津贴可以自己制定,但是,在征税问题上,税务的权力是很大的,税企就算对标准高低的意见达不成一致,税务也有权按其认定征税。当然,纳税人如果对税务的核定有异议,可以按规定进行复议甚至诉讼。
1、自行制定标准
浙江省税务局答复(2019-12-05):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
2、参照行政机关执行
同样来自于浙江省税务局上述答复: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
3、按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掌握
安徽省税务局答复(2020-08-04):根据上述文件(“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地的征收标准。
差旅费之增值税涉税处理
差旅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的,主要包括交通费、车辆费和住宿费这三大类。(餐饮费发票无论如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一、交通费
二、车辆费
(1)自有车辆:出差途中产生的费用,如加油费、维修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税前抵扣,普票则不能抵扣。
(2)私车公用 :出差途中产生的加油费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但是,公司必须签订租车协议,并且要明确约定油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否则不得抵扣。
(3)租车费用: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三、住宿费
出差途中产生的住宿费,只有够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允许抵扣。但是,以下情况也不允许抵扣:
(1)属于集体福利的,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属于个人消费的,如公司股东或员工 ;
(3)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 出差发生的住宿费。
前面我们说到,企业给外单位人员报销的机票、火车票等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那么外单位人员的住宿费能够进行抵扣呢?
根据总局的答疑情况来看,只要企业发生的该笔住宿费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如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等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差旅费之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差旅费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较增值税来说,更简单一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差旅费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并且是合理的,那么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并非所有的都能够全额税前扣除,我们需要根据差旅费的目的来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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