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4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因未收到转让款未交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工商变更,但股权转让款有时也存在延迟交付或无法收到的情况,转让方因未收到转让款也不申报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预计风险】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个税,否则企业存在逃避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使未收到款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点42】已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未缴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尚未缴付个税的情况下,双方又解除了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很多企业因合同解除认为股权交易未实际发生,也就不缴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预计风险】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否则存在偷逃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如果前次交易已经缴了个税,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风险点43】股权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未缴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往往认为违约金与转让价款没有联系,未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了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预计风险】
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如果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风险点4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不正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合理,比如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进行了扣除;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也进行了扣除;夫妻双方分别在各自单位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等。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预计风险】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扣除的是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及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风险点45】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不正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未满60周岁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预计风险】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赡养老人扣除额,存在会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来源:中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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