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营企业是一家连锁超市企业,注册资本X万,股权结构为甲90%,其爱人乙10%。经过多年发展,账面未分配利润余额为Y万元,现欲进行分红准备继续投资拓展连锁超市业务。经咨询某财税咨询机构,该财税咨询机构建议两人成立新企业B,再通过B企业对A企业进行增资,成为A企业法人股东后定向向B企业分红(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再由B企业对外投资,请问定向分红税务上是否认可?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但在税法上仍需要关注两个关键因素:
一是B公司增资对价是否公允,具体到本案例是否包含了账面未分配利润,如果包含了则对价公允,否则会出现变相转让股权嫌疑。
二是定向分红是例外情况,需要充分证明定向分红在商业上的合理性,避免以避税为唯一目的的定向分红,具体到本案就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拓展新业务的商业计划等。
三、结论
定向分红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在税法上满足出资公允和合理商业目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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