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企业
(2002年11月11日建总发[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0月22日经总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中间业务部备案。二、各分行在对二级分行转授权时,要严格审查二级分行的资格条件,要求二级分行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配备高素质的业务人员、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我行财务顾问业务的质量,树立建设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品牌。三、外币资产管理顾问和外币债务管理顾问不受本规定约束,有关管理办法总行将另行下发。四、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根据《》、《》及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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