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上刊登的《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检察机关接力公诉抗诉再抗,六年终获改判》一文认为: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属于虚假交易,对应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
毫无疑问,税务筹划通常存在“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检察日报》刊载的观点对司法实务有非常大的影响,导致税务筹划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而“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到底是否是真实交易进行税收筹划会遇到哪些风险,是否构成虚开,实务中并不统一。
案例一:
B公司意欲收购李四的一批农产品,可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开给李四的话,无法抵扣税款。于是,B公司委托张三代为从李四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张三(开给张三可以抵扣)
该案中,原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并移送司法机关,后来司法机关不予立案,复议机关也撤销了虚开的认定并最终确认没有违法行为。
案例二:
B公司意欲收购李四的一批货物,可是李四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设计了一个交易:A公司先从李四处将该批货物收购过来,然后由A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
该案中:A公司由于熟悉相关的知识,应对得当没有被诱供而未被认定为虚开;B公司由于不熟悉相关的知识,应对不当而进而被认定为虚开。
案例三:
A公司意欲销售给C公司一批货物,由于B公司设立在税收洼地(对缴纳的税款有一定比例的财政返回),于是交易设计为:A公司低价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C公司。后被以涉嫌虚开提起公诉。
案例四:
李四意欲销售货物给B公司,但是考虑到B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李四借用A公司的资质,以A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
检方一开始认为,李四不是自己销售给B公司而是以A公司的名义销售给B,其目的是为了让 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所以A、B公司之间的交易是虚假的,对应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尽管此时,《检察日报》的上述文章已经发布,但检方最终认定不构成虚开。
在这些案例中,有些非常可怕的方面,对于为了税收利益而人为安排的交易,甚至出现过:纳税人和公检法均一致认为其不是真实交易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这种交易缺乏商业实质意义,仅仅是为了税收利益而安排进行税收筹划会遇到哪些风险,故而该交易并非是真实交易。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行为人的口供即按照虚开来录,即:既然不是真实交易,对应的合同和发货清单都是伪造,相应的银行流水也都是为了走账。一旦不利的口供形成,在司法机关本身对税法不太熟悉的情况下,极易根据口供直接定罪量刑。
实际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抑或是税法学家的论文,均对人为安排的交易是否系真实交易的认识达成一致,其是否系真实交易早有定论。
这里回到一个问题:除纳税调整外,税法是否能评价纳税人该不该发生某交易、某交易是否合理合法、该如何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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