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房地产并购税筹)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筹,不论款项 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 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 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税筹,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 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 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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