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下称《指引》),明确了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程序和有关监管要求。
根据新证券法和此前发布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下称《备案规定》),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此次发布的《指引》规定,现阶段暂由具备相关展业经验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对于其他类型主体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需求,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后视情况稳步扩大展业公司范围,确保业务良好运行。
多位市场人士向记者表示,上述监管安排在落实新证券法要求的前提下,既根据行业和市场实际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备案工作,又兼顾了防范“一放就乱”的风险;有利于保障财务顾问机构执业质量,防范财务顾问业务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备案并不等于“一放了之”
除考虑机构主体类型外,《指引》要求财务顾问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审慎展业,严格控制项目风险,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整体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应该有保有压,有管有放。“实行备案制并不是一味的放松管理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类型有哪些,更重要的是放管结合,将简政放权和监管有机融合、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不能一放了之。”
有证券公司表示,部分财务顾问业务的技术难度大且往往涉及公众利益,还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洗钱等风险。事实上,鉴于财务顾问业务关乎上市公司质量和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权威专家表示,审批改备案不代表完全不能设条件,也不意味着任何机构都可以展业。
也有市场机构认为,新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已对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方式作出调整,对财务顾问业务的展业机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同时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审批改备案”是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之举,能够减少行政干预,优化市场竞争。备案是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必要要求,落实简政放权,应将行政监管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证券公司占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市场份额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34家,其中绝大多数公司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83家,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
市场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基本都涉及股份发行,需要聘请具有证券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市场共有250单涉及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其中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236单,占比94.4%;112单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均由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仅有部分股权激励等此前未明确纳入监管规制的少量业务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其他机构基本未开展相关业务。
田利辉认为,实行备案制度能够提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认为,专业化的来源不是行政审批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类型有哪些,而是市场竞争。他也表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要落实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同时,上市公司也需根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实力和市场口碑审慎遴选服务机构。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防范风险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目前已经注意到其他类型机构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意向。下一步,监管部门将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此进行充分评估。
为防范“一放就乱”的风险,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系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强化机构备案与财务顾问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督导财务顾问机构依法规范展业,着力提升执业质量。
证券交易所将强化对财务顾问机构及业务的自律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审慎选择财务顾问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研究把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纳入会员进行自律管理,指导相关机构规范运作。
“对于在备案中存在弄虚作假、展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前述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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