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一、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需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的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送达本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履历表》格式由本所另行发布。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保证报送材料内容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本所网站()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本所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方式,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本所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说明已根据本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及提示上述公示反馈意见渠道。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5)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其他本所认为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拟候任的的上市公司联系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本案审核。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本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情形严重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本案审核。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本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本案审核。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法《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3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3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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