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而且《重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重组办法》的内容来看,《重组办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经过上述修改,《重组办法》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显然变得更加合理了。比如,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这一条对于一些绩差公司的重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根据2016年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包括“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上述规定对于亏损公司与微利公司的资产重组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因此,取消“净利润”指标的认定标准,是有利于支持亏损公司与微利公司的并购重组的,有利于这类公司改善公司质量,摆脱发展中的困境。
又比如为创业板公司的重组上市解禁,这显然是有利于落实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的。同样是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可以通过借壳上市来做大做强,而创业板上市公司却不能借壳上市。因此,《重组办法》对此作出修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从具体的修改内容来看,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这一方面是为创业板公司的重组上市进行了解禁并购重组新规,另一方面也是突出了创业板的定位,即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只接受“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这两类资产,这也避免了创业板公司的“滥重组”。
因此,就《重组办法》的本次修改来说,总体是值得肯定的,它让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变得更加合理并购重组新规,更加有利于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活动,进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当然,从本次发布的《重组办法》来看,追责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并购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但从A股市场过去的实践来看,真正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上市公司却并不多见,不少上市公司反倒因为并购重组将自己陷入到了困境之中,并购重组不仅没有带来企业效益的增加,有可能成为企业亏损的根源。之所以出现这种乱象,关键一点就是没有追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并购重组最终可能是由二级市场来买单,而不会损害董监高的利益。
就追责而言,《重组办法》是有规定的。比如第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追责措施,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将情节严重情形规定为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出现这种情形的,董监高不仅要市场禁入,而且还要补偿与赔偿上市公司的利润及投资者的损失。对于出现亏损情形的,则应追究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如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进行判罚,并赔偿投资者损失,让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务中尽职尽责。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皮海洲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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