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分为三档,其中基本征收率为3%,临时适用(优惠)征收率为1%,特定征收率5%。
一、基本征收率3%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征收率为3%。
二、临时适用(优惠)征收率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复工复业减免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或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三、特定征收率5%
1、销售不动产;
2、不动产租赁服务;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桥、闸通行费;
4、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6、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四、两个“减按”规定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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