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沪深交易所发文!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暂行办法出炉 CDR个人投资者门槛定为50万元】又一项重要规则落地!3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沪深交易所表示,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中国证券报)
又一项重要规则落地!
3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沪深交易所表示,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境外上市服务,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中国存托凭证个人投资者门槛定为50万元
具体来看,上述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对中国存托凭证(CDR)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予以明确、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市值标准(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上市年限(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初始规模(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二是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和要求。具体来看,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一方面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另一方面要求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 同时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同时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审计作出规定,明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例如定期报告方面,境外发行人可采用人民币或者外币编制定期报告。
四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等。沪深交易所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启新章
近期,已有三一重工、国轩高科、乐普医疗、杉杉股份4家公司发布计划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
3月16日,国务院金融委会议明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对当前资本市场问题对症下药,开出“定心丸”。当日,证监会表示,抓紧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
种种信号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将坚定实施制度型双向开放。业内人士指出,境外发行GDR企业持续扩容,只是中国资本市场坚定实施制度型双向开放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境外上市服务,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不断丰富境外投资者参与渠道,务实推进“一带一路”资本市场交流合作,服务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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