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抵债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基于以上规定,企业在转让旧资产时便有了筹划空间。假设将上例房产改为原值3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纳税筹划案例纳税筹划案例,其他所有条件都不变的话,在上述第一种方式下甲企业的税负为:增值税2500÷(1+4%)×4%×50%=48.0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08×10%=4.81万元,总税负52.89万元;第二种方式下增值税2000÷(1+4%)×4%×50%=38.4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46×10%=3.85万元,总税负42.31万元。
乙企业在第一种方式下应对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尽量使用或经营租赁一段时间,以便符合上述规定。这时增值税2000÷(1+4%)×4%×50%=38.4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8.46×10%=3.85万元,总税负42.31万元,第二种方式下不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采用第二种方式甲企业可减轻税负10.58万元,乙企业可减轻税负42.31万元。
由于该筹划能同时减轻双方的税负而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间就非常大。同时由于对双方都有利,因而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有利于该项资产的及早变现,也有利于乙方尽早盘活资产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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