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2.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会披露业绩预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此外,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3.创业板上市公司什么情形会披露业绩快报?
深交所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是,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是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二是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创业板上市,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4.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哪些与行业信息相关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2)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5.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出现较大变动,公司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1)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2)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3)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4)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5)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创业板上市,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编辑 张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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