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的四部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深交所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各市场参与人需要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
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放宽至20%,创业板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南都记者梳理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业务规则安排,发现主要有以下要点:
第一,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第二,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制定多套上市标准,明确未盈利企业的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
第三,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第四,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面向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保留直接定价方式,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五,交易上,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至20%。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第六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第七,新增股票特殊标识。对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和协议控制架构企业分别新增特殊标识“U”“W”“V”。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
第八,简化退市流程,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第九,强化风险警示,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披露要求。
第十,优化股份减持制度,增加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体禁止减持的规定。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励股份或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
证监会发布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的四部规章
记者了解到,在早前4月27日,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改革相关制度的征求意见稿。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的四部规章。
其中,修改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
二是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完善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等。
修改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则有三十五条,包括明确适用原则及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等。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则包括: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衔接,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等。
此外,证监会配套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
深交所此前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6月15日开始受理IPO申请
另外,深交所制定、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创业板发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后,主要从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持续监管类规则和交易类规则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规则具体包括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等。
深交所方面表示,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记者也关注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显示,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这一规定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深交所表示,自《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发布之日起,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同时,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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