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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户的车辆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的车船税

个人因肖像权被侵权而取得的补偿是否缴个税

总包单位对甲供主体工程能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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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办理过户的车辆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的车船税

Q:

我公司将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过户转让,请问同一纳税年度内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A:

我公司将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过户转让,请问同一纳税年度内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第十五问“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答复如下,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综上,你公司将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过户转让,同一纳税年度内不能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也不另纳税。

02

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否区分对象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Q:

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请问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否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9月23日发布《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来了!22问详解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第五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按照2021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解答如下,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03

总包单位对甲供主体工程能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Q: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了办公楼总包合同,双方约定桩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工程所需钢材等主材由甲方供应,属于甲供工程。请问按甲方要求该甲供工程能否选择适用9%的税率以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综上,你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提供桩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建筑施工服务,同时建设单位供应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属于甲供工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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