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企业问我,搞税筹是省下钱了,但有没有风险?
我初听还是一脸问号,
税筹 为什么 会有 风险?
后来听习惯了,才知道根源在于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税筹指的是什么。
我们先科普一组概念:逃税、避税、税筹。
一个是逃税,逃税指的是通过违法手段让该交的税不交了,比如X爽X冰冰,
这种情况不仅要罚款,严重的屡犯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是避税,避税指的是国家税法可能有某个空子,你钻了,它不违法,但不合理不公平,
这种情况会让你补缴税款,加银行同期的利息,加一点罚息,就行了。
国家空子补上,也不会追究你更多的责任。
而税筹不同于它们,税筹定义里包括三点:
1、合法合规
2、规避涉税风险
3、能省钱。
你看定义里是不是有个规避涉税风险,通过合理税筹,可能不仅不让你的企业风险变大,而且通过合理规划让你风险变小。
所以正经税筹,国家不仅不会罚,甚至税务人员还会向你宣传。
清楚了这个,我们再回来看这个问题:
你问税筹有没有风险,就好比问:
吃降压药会不会导致高血压?
上班摸鱼是不是有助于涨薪?
追女孩子说“多喝热水”会不会让她爱上我?
空腹吃饭会不会不健康?
你搁这搁这呢?
总结两个字:
离谱。
但也不怪大家,
这年头挂羊头卖狗肉的人太多了,以至于你看到真羊的时候,觉得它狗味不够。
你把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也叫税筹?
在这个年代,你还把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叫税筹?
还学着假的“阿米巴”模式,强行业务分拆,把这个也要税筹?
好嘛,税筹是个筐,你就硬往里面装呗.......
那可不就是风险大了吗?
如果你说税筹有风险,那么我所能认同的是一个打过引号的“税筹”。
(1)别再被“假税筹”坑了。
我不夸张的说,100家企业里,80家企业没有税筹意识,70家存在涉税风险,60家用着过期的政策,20家做了税筹,但其中有一半企业找到的是“假税筹”。
我就遇到一个假税筹的例子。
今年某个从事保险中介的小企业主找上我,他苦兮兮的跟我说,因为税务违法,被罚了大几十万。
他一直找邻居做税务规划,而所谓的税务规划无非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然后用发篇骗当地的增值税返还。
我说,你是不是有点傻,你个做保险咨询的需开增值税发票?然后他这么搞你竟然没发现?(还是你故意不发现呢?)
他说,别提了,以后可不敢这么干了,现在卖发票这小子人早跑了,房子也不要了,跑国外了。
假税筹的情况其实非常普遍,去年山东就破获了两个大案,涉案企业74家,涉案金额超过300亿元。
做的也是我上文提到的营生。
在犯罪窝点里,警方查获作案用手机46部、假印章1891枚、各类空白和虚开的发票14515份,以及工商注册资料一大批,查获的涉案物品摆满了一整个篮球场。
社会很单纯,复杂的人啊.......
而且这群人什么火用什么概念,像是这两年国家鼓励灵活用工平台,
灵活用工平台本来是个好东西,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其劳务报酬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企业,由于劳动者一般不愿意提供发票缴纳增值税,无法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会更高。
但是呢,这就给很多假税筹公司空间了。
说什么“已发生交易支付的劳务类灵活用工场景”的发票代开;以及什么“不方便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再由第三方分包的场景”的发票代开。
说到底,不就是卖发票,代开发票吗?
宇宙尽头是啥咱不知道,反正“假税筹”的终点是发票业务。
2020年下半年开始,各地开始针对灵活用工平台的委托代征协议开始进行稽查,单单是海南一省就取缔了100多家灵活用工平台;
而且去年的时候,上海某知名人力资源公司被查,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带走(这位爷咱也认识,人脉和政商背景不可谓不深厚)。
从去年以来,北京、上海、湖南、青岛有不少业内小有名气的企业被查了。
为啥?做的都是假税筹呗。
你说这种情况,你企业也不太能分辨出谁是李逵,谁是李鬼吧。
这叫什么,这叫你永远省不下认知之外的钱。
(2)天时地利的变化
除了这个风险外,可能还有一点风险,
那就是税法税制一直处在不断变化中。
几年前找税筹公司做的业务,但政策风向一变,你不知道,你还在继续做。
今年爽子妈在我们税务圈留了句名言:那是gj耍无赖。(至于是谁耍无赖,有机会可以给大家剖析)
讲真,这不是我今年第一次听这话。
今年各地开始陆续取消了个独的核定征收政策,
什么是个独的核定征收呢?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筹划有哪些风险,是介于个体户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企业形式,没有企业所得税,企业只需要缴纳个税和增值税。而在税收洼地个税又可以核定征收,这样就可以降低整体的税负。
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和主体有限公司合作,开取相关的发票,就能把利润转移出来,将利润成本化,个独企业在缴税完税后就可以了,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郭嘉一寻思,不对啊,
个独设立本来的目的是觉得小微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可你们咋都用它避税啊......
所以今年以来,江苏、北京、上海陆续取消了个独的核定征收。
反正今年我是听了不少抱怨了......
但是呢,这个逻辑就好像你一直用某平台的bug点0元外卖,现在bug修复了,过去的钱也不让你补,但你就骂外卖平台,这合理吗?
朋友,时代变了,大清亡了。
留发不留头只适用于清初,现在连辫子都没了!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之前很多流行的避税方法都不再适用了。
公转私的问题啊(当然这个之前就不让做),业务分拆的问题啊,都会变得异常敏感,风险会高出很多。
当然,我入行将近十年了,政策变了几茬,节税的方法依然不少,而且从事税筹这行的正经人也越来越多。
我们跟着郭嘉政策走,该省的钱的省,不该省的不省,未来肯定不会亏待你的。
这也告诉我们,税筹是个持续的过程,好的税筹人员也要起到提醒政策变化的作用。
才能让税筹这件事情,彻底没风险。
你看别的很多自媒体号,他们喜欢说国家“鼓励"税筹。
郭嘉有毛病啊?鼓励大家薅社X主X羊毛?
所以,“鼓励”不可能,最多也就算是个允许。
而且这个允许也带有强烈目标和目的性的。
比如某地需要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了吸引企业进来,进行税收返还,返还比例高达30%-90%(但这个行为可能也在被监管边缘,涉及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但目前风险不大)
比如某个产业需要扶持,国家针对“高新技术”可以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的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注册登记的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更重要的是,能够税筹的前提是足够了解我国的税法税制,也足够了解国家的长远规划,在政策的扶持下企业进行进一步的转型和升级。
就像追女孩子,追到之前要足够的了解ta,税筹也一样,只有足够了解才能实现节税目标。
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郭嘉也更多了解你这家企业和产品,方便未来的布局。
而且我们认为央企或国资单位,为国家纳税是义务,
但是他们其实也搞税筹。
根据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集中采购研发加计扣除税务顾问项目招标标包1公告:
你看,这种级别的央企都在找四大做税筹,搞节税。
国内著名的私营企业就更不例外了,像是华为就用了一系列税筹方案:
首先,华为在香港、新加坡、印尼、荷兰、日本设立子公司,承担一部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投资等业务。
这些国家比如荷兰,与多国有税收协定,能享受欧盟法令优惠,有的对股息预提、资本利得等类目免税。
其次,按我国税法,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后扣除,而股息只能完税后再分配。
所以华为借款给海外子公司,这样海外子公司又可以享受利息的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最后,因为不同国家政策各有不同,合理地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再把税前所得分配到低税率管辖地区,通过股权架构,整体统筹降低综合税率。
一套操作下来,最后结果就是这个国内首屈一指的民族之光,庞然大物的税负率可能比有些中小企业还低。
你还在怀疑是不是税筹是不是合法?
我只想说一句话:
还是那句话,只要你做的是税筹,而不是“税筹”,那么它本来就是合理合法,国家允许的。
判断是否真的在税筹,有几个标准:
1、事前规划
记住一句话,只有事前规划的才叫税筹,事后的都可能是偷税漏税。
所有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行为之前进行,
企业经营行为一旦发生,那么相应的纳税义务就随之产生了。
别等了到年终汇算的时候,发现,woc,为什么税这么高?
汽车撞墙了,你知道拐了;股票上涨了,你知道买了
犯错误判刑了,你知道悔改了;大鼻涕流到嘴里,你想起来甩了。
这时候你无论想什么方法,基本都是逃不过金税三(四)期的慧眼的。
你如果非得省这笔钱,谁说ta可以帮你,那么请去找ta。
税务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以前进行,这是前提。
2、如实申报
不要虚开发票!不要虚开发票!不要虚开发票!
我统计了近百个因偷税漏税被判刑的案例,其中有将近9成跟虚开发票相关。
如果你妄图成立多个皮包公司进行违法开票行为,那么我告诉你,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查,不注销则会非正常户,严重营销个人征信、
如果你想要如果你想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风险极大!
金税三期会比对你的进项销项,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会被系统识别出来。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经营业务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肯定会被重点监控的。
就像文章前面提到的从事保险业务的例子,发现是分分钟的事情,
随着四期到来,预警系统会更为严密,你可能斗得过人类,你斗得过阿尔法狗吗?
3、四流合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总结下来,就是四流合一,也就是指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要相统一相对应。
这个东西,是税务部门判断是否偷税漏税重要依据,
不一致就可能会被税务稽查。
但在实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四流不一致的情况,
首先要保证业务真实,在这个基础上税收筹划有哪些风险,可以通过合同或补充材料补充约定,并做好存档。
正如我们说的,只有事前才叫税筹,而在事前就要提前做好四流一致的规划工作。
4、合理进行业务配合
“阿米巴模式”前两年在国内很火,所谓“阿米巴模式”,简单理解就是把业务分拆,起到节税的目的。
但是分拆可以,但拆的得合理合法合逻辑啊。
比如我就知道有些企业,他们在某个税收洼地注册某个贸易公司甲,然后乙公司负责产品生产。
由甲公司进行销售,通过内部转让定价,企业将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贸易公司。
原先需要根据全部100%利润缴纳税款的乙公司,现在只需要缴纳30%-50%,剩下的部分由甲公司缴纳,然甲公司是在税收洼地注册的,通过返税,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少。
这种手法看起来很完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甲公司并没有商业实体,就是一家空壳。
而判断企业避税是否违法要以有无商业实体为出发点。
企业的产品研发、制作和销售实际都是由乙公司完成的,一旦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审查,也是逃不过被追缴税款和罚款的命运的。
是不是听过我的说法,感觉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
可能我讲的,更接近税筹原本的形态,也才是真正的合理合法无风险。
关于一些常用的税筹方法,我会在后续的文章里跟大家分享。
合理税筹,才无需税愁。
这里是Carl,
瑞思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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