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理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注意:纳税筹划前提是合法合规
纳税筹划和依法纳税的前提都是熟悉税法,而要熟悉税法,必须学习税法。纳税筹划是在熟悉税法的基础上争取“少缴税”或递延纳税,即:应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应该缴的税一分不多。
【案例分析】一个名为筹划实为偷税案例的解析
资料:某县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1-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现象。经过纳税人对增值税税负低的现象进行举证及对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和老板进行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存有如下税收违法行为:
该企业1-6月每月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基本相差不大,实际是该企业的财务经理“筹划”的结果!该企业的财务经理通过参加培训班后听信某“专家”“税收筹划”方法:将企业当月实现销售收入与企业进项税额对比,将多出进项税额的部分转移到下月做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对此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及按何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1.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该企业将税款补缴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应按照偷税行为进行税款补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案情分析】该企业税务经理将本应在当月做收入的收入采取滞后入账的方式记入下月,在当月来讲属于明显的不计、少计收入及隐匿收入行为,并且每个月都有少缴税款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偷税定义中的:偷税主体、偷税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三个要件一个不缺。故该企业的税务经理的“税收筹划”实质就是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税政科进行认真审理,纳税评估部门最终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将该企业交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最终该企业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推迟到税款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并处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案例启示】从此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就在于缺少对偷税定义的准确理解!“专家”也没有正确解读偷税的定义就盲目进行宣讲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财务经理缺乏必要的判断标准更是企业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偷税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其实并不是随口说说的问题,望广大会计人员能够认真对待,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也!
二、税务筹划与偷税、逃税、避税、骗税区别
1.税务筹划具有:
合法性;筹划性(事先安排);风险性;专业性。
2.偷税(《刑法》中已改为逃避缴纳税额)、逃税、避税、骗税:均为违反行为
【案例分析】
曝光!小企业常见做假账的21种手法
手法1:成本费用互化
定义: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账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
举例:如某企业将应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的无形资产摊销计入了“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分配制造费用时,将其计入了“生产成本”账户,这样就造成少计期间费用,虚增利润的结果。
手法2:费用资本(产)互化
定义:将属于费用项目的账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费用,当期税前扣除。
举例:如某企业新建厂房,确认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的费用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却计入初始成本计提折旧。
手法3:费用名目转化
定义: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
举例:如某企业工会经费扣除额度已超过限制比例,于是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手法4:费用预提/递延/选择性分摊
定义:为控制当期税前利润大小,预提费用,以推迟纳税;或为其他目的(如股权转让价,当期业绩)夸大当期利润选择递延确认。或为选择性的将费用分摊。
举例:如在各费用支出项目上分摊比例进行调节,人为调整各期应该项目造成的税费(如调节土地增值税)。
手法5:成本名目转化
定义:将属于本期可结转成本的项目转变为其他不能结转成本的项目,或反行之。
举例:如某企业将直接人工、直接材料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混淆。
手法6:成本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定义:将本期结转成本时多结转或本期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成本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举例:如跨会计年度期间不据实结转成本, 人为调整当期损益。
手法7:收入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定义:将本期结转收入多结转或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收入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举例:如跨会计年度期间不据实结转收入,人为调整当期损益。
手法8:收入名目转化
定义:将收入总额在多种收入项目间进行调节。
举例:如把主营收入变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以达到控制流转税或突出主业业绩的目的。
手法9:收入负债化/支出资产化
定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但由于其他应付款业务复杂,有的企业将其作为逃避纳税的工具。
举例:将收入长期挂账为其他应付款,造成借款经营的假象,达到推迟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或将支出长期挂账为其他应收款;将超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虚做借款,使企业费用虚减,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手法10:收入、成本、费用虚增/减
定义:人为虚增或虚减收入、成本、费用,造成进行差错调整的依据,达到纳税期拖延或其他目的。
举例:如报销虚假费用票据、人为捏造增加销售成本等。
手法11:转移定价
定义:在经济活动中,不按照公予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举例:如将亏损企业的产品高价销售给盈利企业,以达到关联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手法12:资产、负债名目转化
如将固定资产中的资产类别名目转变,改变其折旧年限;将应收账款挂其他应收款,或预收账款挂其他应付款等手法避税。
手法13:虚假交易法
如以不存在的交易合同入账,造成资金流出,增加本期费用,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
手法14:费用直抵收入法
在确认收入时,以虚假发票入账(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将虚假费用税前扣除,达到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手法15:重组转让法
利用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进行资金或收入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达到破产赖账等目的。
手法16:私人费用公司化
定义:将私人的费用转变为公司的费用,既达到降低私人收入个税应纳税额的目的,又达到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目的。
举例:将个人车油费在公司处理,将个人房租费在公司处理。
手法17:收入/成本/费用转移法
定义:分立合同,将收入、成本或费用转移至其他公司或个人。
举例:某工厂以自己的钢材向某汽车制造厂进行投资,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这样一方面加大了产品成本,减少利润,另一方面也隐瞒了投资收益。
手法18:虚增/减流转过程
定义:在流转过程上下工夫,多一道流转过程,收入额多一道,将可扣除费用的范围增大。
举例:将资产由公司借款给个人买下,再以公司租赁其个人资产的名义,无形增加租赁费用。
手法19:利用金融工具法
定义:利用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工具进行难以控制未来价格的交易。
举例:如某公司卖出股票时将价格控制在低水平,而当实际收入时,股票价格已上涨,却仍然以低水平价格确认收入,避免部分流转税。
手法20:集团化操作
定义:利用集团化操作,达到国家批准的部分集团化统一纳税公司的操作模式的目的。
举例:如将集团内各公司的费用平衡分配,达到统筹纳税的目的。
手法21:其他
如将借款作为收到其他公司的定金处理,从而达到避免利息产生的税金等目的。
结论:
综上所述:做假账不可取!按照我国《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相关条例均有规定,做假账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呢。金税三期上线后,一切有异常的数据将纳入重点监控,所以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因此,合法经营才是王道!
三、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特定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对于特定行为的鼓励,因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且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2016-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相关税费及附加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5日9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筹划方案】
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7.75(万元),税后利润为:31-7.75=23.25(万元)。
如果将该1万元在年底之前开支出去,如支付专家咨询费、购置办公用品等,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20%=6(万元),税后利润为:30-6=24(万元)。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新兴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印花税优惠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案例分析】小微企业可享九项税收优惠
资料:假设某运输公司2015年1月成立,在税务机关登记类型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为按季度申报。
2015年业务如下:实现利润总额为50万元(假设无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2016年业务如下:2季度实现运输合同收入8万元(不含税),实现利润4万元,从业人数为18人,从业人数中无残疾人职工,资产总额为680万元。取得银行借款200万元。由于市场前景低迷,预计2016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元。
(计算时不考虑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水利基金和工会经费)当地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5年职工人数25人,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
请问2016年2季度末该企业应交纳哪些税费?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分析:
1.2016年2季度企业应交税费如下: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20%×50%=0.4万元
应交增值税:0
应交城建税:0×7%=0
应交教育费附加:0×3%=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0
应交印花税:0
全年残疾人保障金:0
价调基金:0
2.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交企业所得税:在本题中2015年该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三个定义,故2015年按非小微企业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2季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小微企业定义,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微企业定义,故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1号和财税〔2015〕第99号文件)。但是纳税人若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文件)。
应交增值税:本题中2016年2季度实现收入8万元企业税务筹划价格,未超过9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该公司免征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本题中2016年2季度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免征,故城建税也免征。
应交教育费附加和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6〕第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企业税务筹划价格,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本题中2016年2季度实现收入8万元,未超过30万元,故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印花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残疾人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价调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3.小微企业税务筹划临界点
如果小微企业想要尽享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注意税务筹划临界点。
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税务筹划临界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实际税率为10%;其他企业临界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实际税率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筹划临界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免征。
城建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筹划临界点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免征。
教育费附加: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筹划临界点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免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筹划临界点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免征。
借款合同需交的印花税:小微企业税务筹划临界点为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残疾人保障金:小微企业税务筹划临界点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价调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现实当中,很多老板都在抱怨自己的企业交的税收比较多,殊不知,企业如果能够合理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便会极大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目前,在我国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还存在着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企业要想用好优惠政策,需要聘请资深的财税人员进行筹划,而税务筹划不但体现在企业成立之前,还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以及企业清算期等各个环节。
税务筹划做得好,就会使广大小微企业放下税收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科技研发和提质增效等方面。这也符合目前国家大力倡导的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之中的精神。
(二)把握税法特定条款
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由此,小微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后者的规定计算。按照这一征管原则,小微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尽可能选用税收法规允许的最高费用扣除标准(如最短折旧年限)。
(三)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小微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首先,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才能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就可避免核定征收情况下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会计核算不规范会给小微企业造成损失。如:税收法规规定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技术研发场地和设备的折旧不单独核算,就会造成没有用足政策而在加计扣除时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
【案例分析】研发费加计扣除:这些税务风险“雷区”不要踩
资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M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检查所属期内虽有科研成果,但是人工费用、折旧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列支明显违规,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
人工费用:大量虚列要不得
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研发费用中“在职人员费用”一项填列的数额不小,十几人的项目组,列支了数百万元的人工费用。检查人员立刻调取了其项目组的成员名单,同时要求企业提供了检查所属期公司员工的花名册,还查看了当中部分人员的工作合同。果不其然,其中不乏公司部门领导和销售部门采购人员。
这些人在项目研发中无疑只是起辅助作用的,并不是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核心技术人员。尤其是部门领导,其薪水明显高于普通研发人员。如此多不直接参与研发的人员工资充斥其中,自然就形成了一笔巨大的人工费用。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准予加计扣除。显然,该文件的规定十分清楚,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其实,这也是很多企业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在查看人工费用中项目明细时,检查人员又发现了第二个问题:人工费用名目繁多。除了基本的工资和“五险一金”之外,还有诸如“高温补贴”和“交通补助”等费用,虽然金额不大,但还是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而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人工费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请注意,这里的规定是正列举,并不包含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只要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加计扣除。该企业所列的各种津贴补助均不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检查人员将这些费用作了统计汇总,向M公司给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建议。
折旧费用:违规操作风险高
在人工费用检查完毕后,另一项内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那就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和运行维护费。
检查人员调取了M公司关于折旧费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发现企业存在不少“固定资产清理”直接结转折旧费的账务处理记录。
检查人员立刻联想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之规定,该项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叠加享受。企业很有可能是想享受这个非常实惠的“套餐”。
通过约谈M公司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得知可以叠加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后,将研发项目使用过的总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都作了一次性列支扣除的账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设备全部残值结转入当期研发费中申报加计扣除。
然而,通过检查,当中不少设备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2014年之前购进,二是除了供该项目使用之外,还用做企业其他的科研活动。这两个问题直接导致这些设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的先决条件,仅这一项就涉及金额100余万元。
此外,税收法规中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
折旧方法的选用也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多少,影响利润及企业的税负压力大小。在用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在比例税制下没有改变,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前期提取到较多折旧,在后期提取较少折旧,如此企业便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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