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集中公布35家终止审查及18家未通过发审会的IPO企业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首发企业申报质量,加强市场引导,证监会集中公布2017年1-4月终止审查(申请撤回)和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IPO企业情况。其中,终止审查IPO企业35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18家,具体情况如下:
一、35家终止审查IPO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22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62.86%;二是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存疑,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4.28%;三是业绩下滑,4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美国证监会暂停中企ipo申请,占比11.43%;四是股权或战略调整,4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1.43%。
二、18家未通过发审会IPO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会计基础的规范性存疑,6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33.33%;二是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异常,5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27.78%;三是持续盈利能力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四是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存疑,3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16.67%;五是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存疑,1家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占比5.55%。
今年以来,证监会继续严把审核质量关,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严格实施IPO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反馈、检查、初审、发审等审核流程和审核机制的有机配合,有效遏制问题苗头和“带病申报”情形,净化审核环境,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利润操纵、欺诈发行、包装上市、虚假披露等行为,以从严监管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根据统计,截止2017年5月19日,今年证监会共审结IPO企业257家,其中,已核准的IPO企业188家;未通过发审会(被否决)的IPO企业24家;终止审查(申请撤回)的IPO企业45家。IPO审结通过率约为73.15%,未通过(包括终止审查和否决)率约为26.85%。从目前IPO企业终止审查和否决情况看,从严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发行监管,严格审核,在严防企业造假的同时,严密关注企业通过短期缩减人员、降低工资、减少费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等方式粉饰业绩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移送稽查等方式严肃处理。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定期公布终止审查和未通过发审会的IPO企业名单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持续提高发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高首发企业申报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供源头活水。
2、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将合规管理仅作为合规部门的职责、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不足、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试行规定》和《督察长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统一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2日,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1月2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11家、基金公司10家)、10名个人合计31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均认为《办法》整体较为成熟。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考虑到行业落实有关制度、人员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系统,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严格选任合规负责人,切实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通过合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优化,促使行业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在担任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鞍重股份签订委托协议,对并购重组活动未履行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发现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的事实,未发现九好集团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未披露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信息的事实;西南证券2016年4月出具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西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21条、第22条,以及《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西南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童星、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黄国忠于2013年10月11日成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2013年10月18日、2014年2月26日及8月13日,黄国忠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最近5年内的职业详细情况、控制企业情况,未披露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等情况。二是公司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与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钲德)签署相关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约定由广西钲德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广西钲德2014年2月26日、5月23日及8月13日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其控股股东黄国忠控制核心企业的情况及黄国忠涉及的上述诉讼情况。三是丁磊控制的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六合逢春)于2014年5月4日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2014年5月23日、8月13日,北京六合逢春未披露及未完整披露丁磊最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情况。黄国忠、广西钲德、北京六合逢春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黄国忠、丁磊分别是广西钲德、北京六合逢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黄国忠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广西钲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北京六合逢春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丁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陈俊岭于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任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兴装备)副董事长、董事,2016年5月11日正式离职。2016年5月31日,南兴装备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陈俊岭在其中承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持股比例计算,陈俊岭通过有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暨南投资)等间接持有“南兴装备”276,791股,暨南投资在出售股份时将严格履行陈俊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2016年6月2日至7月6日,暨南投资将持有的“南兴装备”全部卖出,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操作,暨南投资将其中为陈俊岭预留的作为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的股份也全部卖出,导致陈俊岭违法减持276,791股“南兴装备”,违法减持金额13,003,641.18元。陈俊岭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所持有的“南兴装备”股份,违反了《公司法》第141条和《证券法》第38条规定。鉴于陈俊岭为防止违法减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违法行为的发生系参股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204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陈俊岭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始终保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4、证监会:将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后续进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9日表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该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已经牵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兴业证券成立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为本次先行赔付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美国证监会暂停中企ipo申请,并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帮助适格投资者充分利用交易平台和资金结算渠道,在短时间内完成赔付金额确认、和解承诺函签署、赔付资金划转工作。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2015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因欣泰电气发行时间在2014年1月份,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并未做先行赔付承诺,但兴业证券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解决投资者损失赔付问题。对此,我会表示支持。
证监会注意到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中,有针对性地做了安排,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付适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申购新股后一直持有到退市的投资者可按照其申购价格赔偿持有损失,并受让对应新股。我会将持续关注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工作的后续进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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