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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圈充斥着“拉皮条”业务。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拉皮条”容易“翻车”。

据了解,吉林一家国企计划募资不超过50亿的公司债,当地一家咨询公司约定要为其提供寻找投资人、券商、会计所等服务。债券发行后,咨询公司催要7590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

但发行人及券商并不认可其发挥的作用。其中,发行人直指在找资金艰难时刻,咨询公司毫无作为。

咨询公司起诉要求发行人赔付财务顾问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8990万元,最终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资源撮合起争执

2018年12月28日,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发公司”)委托吉林省伟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邦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为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的债券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包括安排发行人与与投资人、证券公司见面、谈判;推荐并协调会计所、律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并承担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协助券商尽调;协助券商向交易所报材料、反馈意见,取得无异议函;协助券商完成发行销售等。

双方约定,财务顾问费为债券发行成功后,伟邦公司协助证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到账数额×6‰×债券期限(年)。

此前的11月8日,伟邦公司与开源证券达成合作,约定开源证券将为伟邦公司推荐的项目提供服务,开源证券承诺及时为伟邦公司洽谈项目提供所需的专业支持及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

2019年债券正式发行,吉发公司在上交所共计非公开发行5期债券,债券期限3年,总计金额42.17亿元。

债券发行后,伟邦公司向吉发公司讨要财务顾问费7590万元,却发现对方以领导调整为由拖着不办,一直没有按约定的时间给付。伟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发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7590万元以及违约金1400万元。

伟邦公司认为,是其为吉发公司推荐和协调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自己也已经向会计所支付了30万审计费;是其促成了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的合作,还支付了吉发公司为发债递交的全部文件费用;是其促成债券成功发行。

但吉发公司和开源证券并不这么认为。吉发公司指出,此次发债募资是自行募集或通过其他公司募集,与伟邦公司无关,每期发行后寻找投资人十分困难,但伟邦公司毫无作为,致使吉发公司在巨大的资金压力下不得不自行接洽投资人或其他财务顾问,还为此另付巨额的融资服务费。

吉发公司还声称,在跟伟邦公司签约之前就已经自行对接并协调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时间在2018年的10-11月,并支付了费用,伟邦公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此外,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也早于伟邦公司,所以伟邦公司在诉状中的陈述错误。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早在2018年9月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达成长期合作,开源证券同意为吉发公司提供债务融资以及资产管理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吉发公司优先选择开源证券作为债务融资的主承销商和资产管理机构。在与伟邦公司合作之前,即12月12日吉发公司和开源证券签订发债协议,约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公司债券。

开源证券主张,其与伟邦公司之前签的只是框架性协议,不能证明就具体项目开展合同。开源证券在出庭时明确表示,其与吉发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以及开展证券发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与伟邦公司无关,否认是通过伟邦公司的介绍、安排,才与吉发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法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吉发公司和开源证券均否认伟邦公司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伟邦公司要对其已履行完协议约定内容进行举证。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伟邦公司未能拿出更多有效的证据说服法官。

对于伟邦公司是否促成开源证券和吉发公司的合作,以及由伟邦公司协助发债一系列准备工作,伟邦公司仅提供了开源证券员工李某的证人证言,对此开源证券表示财务顾问,李某入职开源证券前,诉涉吉发公司债券(第一期)已结束发行工作,且李某从未担任过“执行董事”职务。

一审法院表示,伟邦公司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双方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现有证据,对于伟邦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伟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伟邦公司上诉称,寻找投资方、进行洽谈等事宜很多都是依靠个人社会关系获得的,无法用可见的证据予以证明,北京、上海等地投资方均清楚有伟邦公司的存在,说明伟邦公司在吉发公司发债中如约履行协议的工作成果。

在二审中,关于“伟邦公司是否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问题,吉林高院指出,伟邦公司明示不能明确列举可证明其履行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募集义务的任一认购方,其仅是发挥了协助作用。伟邦公司的该种承认构成法律上对于已不利事实的自认。伟邦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资金募集义务,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伟邦公司是否促成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的合作、为吉发公司取得上交所无异议函并支付债券发行递交文件全部费用”的问题,吉林高院表示,伟邦公司参加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的部分洽谈,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是伟邦公司促成吉发公司与开源证券的合作。伟邦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其独立工作取得上交所的无异议函及支付了递交文件的全部费用。

在吉林高院看来,伟邦公司与吉发公司订立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和权利平等。《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取酬标准,应当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基本依据。最终,吉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两次案件受理费均为49.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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