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国家税法的完善,通过创业、股权投资等方式收获大额财富成为社会的常态,股权转让也成为公司募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产权流动重组的重要形式。在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方必然面临税款缴纳问题,不合理的税务筹划可能会使股权转让人承受巨额税负,本文拟根据相应政策文件对股权转让如何缴税、如何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进行分析和阐述,为股权转让当事人提供参考。
- 探讨 -
一、股权转让的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67号公告),我国目前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税务处理
(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税负分析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需要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时候,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即股权转让的买方和卖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额 = 合同所载金额总额× 0.05%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1) 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计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税率
i.《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ii. 股权转让收入总额一般为合同约定价格或在债务处理过程中抵消相应债务的价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转让相关的各类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资产以及权益等都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中。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ⅲ.股权原值的计算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股权通过现金出资方式获得,那么股权原值为实际支付价款与相应合理税费之和;如果股权以非货币形式取得,那么股权原值为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入股市非货币资产价格与相应合理税费之和。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i.股权转让收入总额一般为合同约定价格,但当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增值税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税率为6%。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卖出价-买入价)÷(1+6%)×6%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i. 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ii.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时间
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然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实务中,部分省市,纳税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同时进行。
三、税收筹划
(一)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不征税,因此,企业在转让股权之前,可以先由目标公司进行留存利润收益分配,待留存收益分配完成后,再办理转让股权,以减少股权转让收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税负。
(二)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筹划思路: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 结语 -
从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方可在综合考量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诉求、交易节奏等因素下,与受让方开展全面、充分的沟通确定核心基本交易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积极税务筹划制定最优的股权转让方案,在促成交易的同时实现转让方交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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