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税务筹划(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

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应税义务的事先安排,以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税收筹划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

如某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厂前有一商店(独立核算)从事购销业务,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该商店的销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销售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得。企业向商店提供产品,已构成销售,其销售收入应按17%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却按照商店4%征收率缴纳了税款,这样从低税率缴税,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如今,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合理避税的概念模糊,加之税务执法水平相对不高的影响,造成一些纳税人不重视税收筹划,使得税收筹划从起步开始就步履维艰。

误区之二:纳税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

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纳税人更多的看重管理会计,看重会计核算,而对与之密切联系的税收筹划会计却是不以为然。这也是对税收筹划的错误认识,因为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我们欢迎这样的税收筹划,也希望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希望纳税人走出税收筹划误区,尽快提高纳税水平。

误区之三:借纳税筹划之名,行虚假筹划之实。

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筹划”,结果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真是“得不偿失”。

(1)关联企业:靠转移定价求利润最大化。[案例][案情说明]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情况是: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红火,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吕烈春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叮嘱销售经理樊启煌在不被税务局发觉的情况下,少缴点税。于是,销售经理樊启煌动起了脑筋。

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樊启煌翻阅税收法规,终于找到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于是乎,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樊启煌于2001年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下属销售公司,把工厂生产的化妆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这样就减少了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

[操作方法]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现在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2001年下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少纳消费税128万余元。

[案例实况]2002年5月18日,咸丰税务机关发现了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转移定价西安税务筹划,限定改正,并补缴税款和罚款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樊启煌最后说,“我们自己认为这是属于纳税筹划的一种,当然我们自己清楚这种筹划其实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说白了其实是偷税行为,所以我们对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心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据此,可以明确地说赫格纳斯(咸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樊启煌的所谓“税务筹划”这条路走“弯”了。

(2)房地产业:巧改项目“细筹划”。[案例][案情说明]2002年7月南雄市传出这样一条消息: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运用所谓“税收筹划”,节省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那么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2000年1月,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把本公司开发的楼房,出售给买房单位后,想办法与对方签订了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可以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征收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

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0至2001两年建筑房屋总价值达1500余万元,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拟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节省了高达66万元左右的税款。

[操作方法]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刻意草拟了一份合同,以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不能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同时还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房屋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入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业务解说]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务筹划呢?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告诉我们,答案是肯定的。上述政策已经给开发公司指明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西安税务筹划,然而,开发公司还是需要在研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拿出几套方案来,认真计算,仔细斟酌,才能确定最佳方案,方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当然,南雄捷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福军他理解中的“纳税筹划”就是如何采取办法既能少缴税,又不被税务局检查出来,是不完全符合纳税筹划的含义。

(3)卫生院院长的“筹划方案” [案例][案情说明]1999年2月份就有消息传出,“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完全有可能停止征收。”

早在1997年瑞昌市卫生院就决定建办公大楼,由于资金不足,再加上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让潘应明院长把建楼的事一拖再拖。

[操作方法]1999年2月份,当潘应明院长获得固投税即将停征消息,当即决定把这个计划项目上报,但在1999年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还是要征收的,为此,潘应明院长专门查找有关税收政策:卫生防疫设施适用零税率。于是便灵机一动,在申报投资立项时把“办公大楼”改成了“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用房及化检用房”。很快,防疫站并取得了免征投方税手续,2000年10月份大楼竣工,但一直不见有人进去办公。新年刚过,防疫站的设施用房很快变成了防疫站的办公大楼。

[业务解说]原税法规定,凡自项目竣工之日起2年内或建设期间改变用途的,应白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确定税率征税,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但是,2000年1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毕竟停止征收了,令其补税还有理由吗?

潘应明院长的“筹划方案”与前面提到的失败的方案相比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但是,潘应明院长运用这种“巧立名目”的方法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如果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防疫站办公大楼的税当然还是要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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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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