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企业上市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依法设立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物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根据《证劵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份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3、公司章程4、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即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经过承销商辅导一段时间,报经交易所实地审查通过,其股票即可挂牌上市。此后,买卖该公司股票,必须经过集中市场撮合的公开手续。上市辅导是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发行与上市辅导机构由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原则上应当与代理该公司发于票的主承销商为同一证券经营机构,辅导的内容;培训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协助公司进行账务调整协助公司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协调各中介机构(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有关费用。《证劵法》对此未做规定。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后的上市公告《证劵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劵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一家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其股票上市可被终止上述暂停情况的(2、3)项出现时,经查实后果严重;(2)上述暂停情况的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3)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四、关于上市的法律法规1、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2、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5、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7、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9、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废止)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11、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1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1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15、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6、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7、中国证劵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四节。2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证交所、股市板块及劵商(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注册人民币100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筹建于1989年,于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营业。这两个交易所开业以来,不断改进市场运作,逐步实现了交易的电脑化、网络化及股票的无纸化操作。目前,这两个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品种有(A股、B股)、国劵、企业债券、权证、基金等。截止1997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有422只(包括A股及B股)一家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市价总值为9218.07亿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有399只,(包括A股及B股),市场价值8311.17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并管理上市证券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办理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割提供上市证券市场信息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业务宗旨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权利,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会员、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会员是经审核批准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得理事和监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交易所的事务有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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