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证监会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公开了答记者问,在第七条回复中明确了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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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有《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办法》)。
一.《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关键内容有:
1.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将做好衔接;
2.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与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3.重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危害国家安全、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类情形,不得赴境外上市。对依法合规的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不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4.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二. 《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关键内容有:
1. 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
2. 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
3.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法不溯及既往
1.先从增量开始。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2.区分首发和再融资。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与境外市场实践做好衔接,减少对境外上市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
备案流程
证监会备案管理将重点关注境内企业合规情况,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按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境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报告及有关承诺;
2.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适用);
3.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
4.境内法律意见书;
5.招股说明书。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材料信息不完整、不充分的,证监会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
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
1. 对特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制度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
2. 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3. 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安全审查。
适用情形
一.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二.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1.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情形;
2.境外发行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企业;
3.存在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权属纠纷;
4.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重大违规正被立案调查的企业;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6.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证监会特别强调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发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违法违规罚款
1.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违反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许可或营业执照。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未严格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境内企业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境内企业处以境外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禁止上市业务。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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