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行为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形成半拉子工程、对外拖欠大量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系列等问题,产生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但工程挂靠现实中大量存在,挂靠中的收入和资金管理、挂靠利润的提取处理不当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本文针对挂靠业务中的收入和资金管理策略以及挂靠利润的提取方法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希望对大家有参考帮助。
建筑挂靠中的收入和资金管理策略
一、挂靠行为的收入管理策略
1、被挂靠方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时,绝对不允许先扣下管理费和税费,然后将剩下的资金划拨给挂靠人本人。
2、绝对不允许主业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挂靠人本人,然后让被挂靠方向业主开具发票,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资金,业主拖欠被挂靠方工程款,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就可以。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10条第3项第七条规定。
二、资金支出管理策略
1、如果本工程项目需要挂靠人垫资的情况下,首先挂靠人将借入的资金存入被挂靠人的公账上,财务上做借款处理,然后被挂靠人通过公对公的形式将资金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和设备租赁方,最后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必须优先偿还挂靠人的借款,财务上冲减借款处理。
2、所有业材和设备必须通过对公支付。
3、辅料采购可以允许挂靠人用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形式支付给辅料供应商,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辅料供应清单,但最好控制在单笔二万元以下。
挂靠利润提取常用方法及其法律风险
一、建筑挂靠利润提取的几种常见方法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现有的建筑企业挂靠业务中,存在常见的以下四种提取挂靠利润的方法,这种提取挂靠利润方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概括而言,这四提取挂靠利润的方法如下:
(一)多开具材料发票给被挂靠方入成本而提取挂靠利润
1.采购材料、设备时,往往向材料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2.与市场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的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拿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
3.给材料供应商税点购买材料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部报账。
(二)通过虚增人工费用提取利润
1.通过民工工资表的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给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
2.挂靠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多开劳务发票从而增加人工成本,给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
3.购买发票给被挂靠方入成本而提取挂靠利润,通过中介购买发票,或签订假的材料合同构成虚假交易,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套取利润。
二、提取建筑挂靠利润的常见方法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一:不符合“四流一致”或“三流一致”,导致虚开发票或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分析,建筑行业挂靠业务中的以上四种提取利润的方法,索取的增值税发票或被挂靠方财务报销的现象,是典型的“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甚至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法律风险二:由于采购、货款支付和索取供应商发票缺乏制衡机制,很容易出现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从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挂靠业务中的挂靠方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而多索取发票回被挂靠方财务部入账,是存在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面临一定的刑事处罚。
(三)法律风险三:存在被内部人举报公司虚列成本漏税、做假账的风险
由于以上分析的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制度,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购买发票增加成本少交税的可能。一旦有一天,只要对公司有不满情形的财务人员从公司辞职,向税务稽查机关、纪律检查部门、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购买发票增加成本少交税的违法行为,则公司将面临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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