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股东宁愿借款也不增资?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注册资本”是很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那么,所需要资金从何而来?渠道当然很多,如: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企业增资、老板借支等。然而,企业在发展初期,是很难通过银行或股票去融资的,更多的情况是企业股东自有资金的不断投入。


那在企业经营合规的情况下,很多股东都选择借钱给企业,走借款,而不是直接增资,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是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和股东个人的税收成本:

一、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盈利之后,收回借款,不涉及缴纳个税。若走增资,股东想要拿回投资款,在公司盈利后,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是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的。

二、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借款合同可以约定一定的利息,同时设置一定的违约条款,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以及延期偿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股东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X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利息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大,缴纳的增值税越低,享受的税后优惠越大。

其次是出于若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的考虑。按照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股东借款给公司作为普通债务,按照比例或许能够拿回一部分资金,但若是股东以出资形式增资,股东作为公司破产清偿的最后顺位,则很难拿回出资款。


需要注意的情况:


第一 股东借款给自己的公司,金融企业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其他企业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

第二 股东借款给公司,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第三 作为有偿借款时,股东收取了一定的利息,股东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股东是自然人主体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利息180万以内的免缴增值税,年度利息180万以上的按照3%含税金额缴增值税;利息收入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任何扣除项目。


    在实务操作中,走借款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借款,也是有前提的。首先公司经营合规是最基础的,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老板私卡收款,隐藏收入,偷逃税款,再以借款的方式回流到公司,极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也就是说老板的钱哪里来的,若存在以上不合规经营,走借款反而会增加企业被查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偷逃税款,补税,滞纳金罚款在所难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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