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创办一家公司都要有个名字,也就是给公司起个公司名称,但是却忽略了不同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所做的税务筹划和纳税是不一样的。很多关注和支持企搜宝的网民朋友反映说自己想要成立一家公司,但是在选择行业和经营范围的时候又没有了主意,感觉这个行业不错,那个也不错,其实这样是最要不得,尤其初创公司这是大忌。
首先,作为一家公司得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能把很多行业都做好的,那叫集团公司。比如香港李嘉诚的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再如美国的谷歌是做搜索引擎起家的,又拥有安卓系统,旗下拥有AI类科技公司(如波士顿动力-网络上那个阿尔法狗的制造商)。国内的如-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大家可能对这个词很陌生,美团就是这家公司的。美团涉及很多行业,美食、外卖、旅游、打车等等。
这些大型的公司和集团才可以涉足多个领域甚至产业链上下游通吃。作为初创企业,比如商贸公司、科技公司、网络公司、运输公司、装饰公司等这些常见公司,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才是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没有主营业务作为初创公司没有方向,起步艰难。
其次,税务统筹需要事前规划,合理设计,精心安排,符合税法。
税务统筹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需税务做提前规划,要做到依法纳税,利用税收杠杠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一些问题可能企业和税务机关各有各的说法,但是前提是要符合税法规定。这就要求企业要做好事前的整体税务规划,要合理设计和安排。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只在企业产生税费之后。税收责任是滞后于应税行为,有些企业不再进行应税行为以前进行税务统筹规划,临时去进行一些补救措施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就不叫税务统筹,这是临时抱佛脚。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纳税申报,重视提前的税务筹划。不提前做好,一旦临时去做会导致手忙脚乱甚至要多缴税。所以企业的税务统筹必须提前布局,合理设计,精心安排。
第三,不同的组织性质税收特点不同。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收益是不同的,会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盈利能力。所以当一个企业成立之后,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制定积极的符合税法的税务统筹。我国现阶段对公司和合伙经营就施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对公司的经营利润征收公司税,税后利润再分配给投资者和股东,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有点重)。那么合伙企业就不同,经营者不缴纳经营利润,只针对合伙人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第四,不同行业的税收筹划不同。
不同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企业税务统筹是不同的,不能照搬照抄。主要举例说明。
1,民营科技公司开发费税务统筹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开发费用)的投入。但是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优惠程度是不同的,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能给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
A公司是2000年由5个自然人组成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预计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200万元。公司投产后,连续盈利,每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万元,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公司每年支付厂房及办公用地的租金为190万元。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政策内容可知,民营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为了享受“三新开发费用”在所得税上的优惠,于是,公司接受某街道集体企业的投资,并使集体企业处于控股地位(占合并后公司51%的股份)。集体企业的主要出资方式为厂房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公司每年保持“三新开发费用”年递增10%。
如果不接受集体企业的投资,2002年A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50-(200×33%)=84万元。接受投资后,A公司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变为2041万元,并更名为B公司。B公司每年不必支付房租费,而且“三新开发费用”可获得50%的抵免,2002年税后利润为150+190-20-(200+190-220×50%)×33%=227.6万元。A公司原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为227.6×49%=111.524万元,比未合并前净增收益27.524万元(111.524-84)。
好景不长,2003年1月,原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要求退出投资,B公司又重新更名为A公司,并由此支付搬迁与登记费用10万元。既得的利益转眼化为泡沫,公司决策层心急如焚。可喜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出台了,并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这给公司领导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
按这项规定:2003年A公司在“三新开发费用”年递增10%的基础上,税后利润为150-10-220×10%-200-10-220×10%-(220+220×10%)×50%×33%=102.49万元。2003年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利润为150-10-220×10%-(200-10-220×10%)×33%=62.56万元。两者相比净增税收利益39.93万元(102.49-62.56)。集体企业退出后,A公司既重新拥有了企业的决策权,又同样享受了税收优惠。
2,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公司税务筹划,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定好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
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的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合理划分销售费用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8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列支5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补税后,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补税原因。
事务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1.8万元展览费摊销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补税的原因是: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税务部门审核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
(1)企业没有证据说明该项费用不是产品宣传费;
(2)企业已将这笔费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
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1.8万元的费用,按33%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5940元的税收成本。用好广告费宣传费扣除限额在分析销售费用中按标准限额扣除的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好税收筹划。就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说,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分别为2%和5‰,从宣传的角度讲,由于两项费用具有可替代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广告费的扣
除比例为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全额据实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二,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内无限期的结转,这就形成了税款时间性差异,并可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企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
3,税务筹划大师拯救一个企业
2004年8月的一天,某民营纺织厂的老板牛大伟急急忙忙来到了某税务师事务所,请求税务师事务所派人对自己的纺织厂2002年和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原来,当天上午,牛大伟接到了当地国税机关的通知:10日后国税局稽查局将对其纺织厂2002年和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企业凡在专项检查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不定性“偷税”处理。因此,牛大伟才想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查看一看自己的纺织厂能否顺利通过这次增值税专项检查。
当税务师老李和老张来到牛大伟的纺织厂看了一圈后,他们便来到了厂财务室,重点对两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仔细地对比和分析,同时对有关账簿进行了审查。通过分析和审查,老李和老张发现该纺织厂2003年度生产棉纱的总产量为10061吨(虽然绝大部分纱已生产出布匹,但棉纱的总产量是固定的),按照正常的生产工艺、配料比和原材料损耗等,其全年消耗的原棉应约为7500吨,消耗的化纤纤维约为3320吨,而该厂2003年度购进的原棉量却高达15000吨,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及该厂的经济实力不符。于是,老李和老张把这个疑问告诉了牛大伟,并要求对其原棉仓库账及实物进行检查,牛大伟很爽快地答应了。
通过对原棉仓库保管员手中的实物账及对现存库存原棉进行盘点,他们发现实际库存的原棉比账上少了3600吨。询问该仓库保管员原棉短少的原因,仓库保管员称:该纺织厂由于原棉仓库较小,不能够库存大量的原棉,故该厂借用了县棉麻公司轧花厂的原棉仓库使用,另外的3600吨原棉就存放在县棉麻公司轧花厂的原棉仓库内。而当老李和老张要该仓库保管员一同到市棉麻公司轧花厂去实地查看时,保管员称其从未去过县棉麻公司轧花厂,具体详情请找其厂长了解。因此,老李和老张找到牛大伟,要求对存放在县棉麻公司轧花厂的原棉进行核实。
这时,牛大伟非常诚恳地问老李和老张:“如果税务局来检查,会不会也要去核实我存放在县棉麻公司轧花厂的原棉呢?”
“会的,肯定会的!”“县棉麻公司轧花厂可不可以不向税务局提供情况呢?”
“不可以,税务局有权要县棉麻公司轧花厂提供情况,而县棉麻公司轧花厂也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这时,牛大伟看该问题再也不好蒙混过关了,只得如实告诉老李和老张说:“实话不瞒你们说,县棉麻公司轧花厂存放原棉的事根本就不存在,我收购的棉花确实有虚。
不过,我与县棉麻公司轧花厂的厂长是战友,已同他打过招呼,万一税务局去查,他就将他们轧花厂库存的棉花指给税务局的人看,不就行了!你们看咋样?”“不可!万万不可!既然税务局的人怀疑你的棉花有问题,他们一定再对轧花厂进行全面检查的,那你岂不是害了自己,也害了你的战友?要知道,你这样做,是不折不扣的偷税行为,按你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计算,你将涉嫌构成‘偷税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你知道吗?”老李语重心长地说。“那我该怎么办?”牛大伟紧张地问。“立即将多记的进项税额转出公司税务筹划,马上申报纳税!”
接着,老李和老张又向牛大伟提出了两个疑点问题:一、按照纺织企业的特点,纺织厂每月都会产生大量的废棉和废纱销售收入,而你厂一直没有反映这方面的收入,这一点难道税务局会想不到?二、你们经常在电视上做广告,吸引客户到你们厂进行来料加工,而你们厂这方面的收入也是一点都没有反映,这怎能不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因此,老李和老张力劝牛大伟赶紧对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如实申报。于是,牛大伟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将这两方面未申报纳税的收入进行补记并进行了如实申报。
当稽查局的人员看到该纺织厂自查补缴的增值税达577万元时,他们不无感慨地对牛大伟说:“是两位税务师挽救了你牛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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