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由双方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
(2)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双方参照市场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2、以下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包括:
(1)财务公司现时向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
(2)财务公司现时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
3、除上述所列财务公司现时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外,财务公司亦在拓展开发其他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财务公司将向公司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且
(2)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平均手续费。
(三)交易限额
1、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存款,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公司应将其控股子公司的清单提供给财务公司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公司。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公司应将其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关联贷款额度提供给财务公司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财务公司。
3、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按照协议规定的相应原则确定。
(四)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立之日起两年。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或
2、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3、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或
4、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六)财务公司的主要承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公司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公司应对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协议,财务公司在接到公司解除协议通知书5日内应返还公司全部所存款项。
1、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
2、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责令整顿、行政处罚等重大情形;
5、财务公司出现其它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财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结算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它业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七、与中成股份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存款余额为331.36万元人民币,1.57万美元。
八、其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则要求,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九、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能够为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风险。相关存贷款利率及收费标准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4月1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监事会的法定人数,本次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财务顾问服务,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协议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财务顾问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对中成股份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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