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之后,合伙企业划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经过几年的发展.广大投资人逐步认识到有限合伙"半透明体"的税收优势,及能有效行使控股权等特点.有限合伙在全国蔓延,基本每一个规范的企业都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在金财集团的股权架构及税收筹划中,把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发挥得恰到好处。为了在相关的业务咨询过程中,更娴熟地利用合伙企业的特点.本人收集了涉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税缴纳方面的规定,进行梳理,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合伙企业的所得从纳税税目情况主要分为三类:投资处置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二、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1、国发【2000】16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0】91号文: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等所有收入.均归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1】84号文:将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企业收入和企业对外投资分会利息、股息、红利两部分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5、财税【2019】8号文: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
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2018年之前全国各省市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税征收实务,
事实上2018年之前.各省市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所得的个税征收各不相同,基本上都是投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别省份对gp和lp有所区分,
比如北京、天津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区分gp和ip。上海早期、深圳是lp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税.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四、2019年开始全国统一.股息红利按照20%税率,其他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份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羡慕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纠正。按照此规定.有限合伙企业除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税.其他全部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引起很大反应北京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哪些,以前的投资转让所得按照20%征税.现在要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负上升75%,特别是在创投投资类的合伙企业中引起较大争议。
2018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稳定.
由相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创投基金发展的政策。
2019年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规定依法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北京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哪些,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自2019年起新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除上述符合财税【2019】8号文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外,个税适用税率仅两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及其他所得为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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